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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賠類應答 ]
01 常見問題:
02 醫療、住院問題:
03 重大疾病問題:
04 防癌問題:
01 常見問題:
一般理賠案件申請,能否出示診斷書影本?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大致上需以正本診斷書為原則;若出示影本診斷書者,保戶可請醫院加
  蓋院章,惟僅少部份保險公司可代替使用,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若是被保險人死亡,而受益人為未成年者,應如何申請?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作業流程如下:若是受益人已滿七歲,受益人與法定代理人皆需簽章,視同提出
  申請;若是受益人未滿七歲,由法定代理人提出簽章後申請,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
  辦理。
 
若是被保險人、受益人為未成年者,其理賠申請書該如何填寫?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作業流程如下:被保險人與受益人簽章部份,需由本人(未成年者)親自簽名
  (章),若是被保險人、 受益人(未成年者)無法親簽者,則須由父母代簽,惟法定代理人亦要由
  父母簽章,方可申請理賠,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一般診斷證明書』與『殘廢診斷證明書』兩者有什麼不同之處?
基本上一般診斷證明書主要記載有關於:到院就診日期,及其病情與傷情等;而殘廢診斷證明書,
  則須詳述其機能喪失情況、達殘障之程度及能否有恢復之可能性。
 
若是被保險人因意外或者是疾病,不幸成為植物人,該如何申請理賠金(全殘保險金)?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作業流程如下:若是被保險人成為植物人時,因屬於無行為能力者,除了必須檢
  附殘廢診斷證明書之外,另需由其監護人於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後,並且經
  由法院准予宣告後檢附法院裁定文件,並由法 院所裁定之監護人提出戶籍謄本及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與印鑑證明書後辦理,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若是食物中毒,是否屬於傷害醫療險範圍?
大多數的保險公司認知如下:若為集體人員中毒,則可證明為外來之突發不可抗力事故,即屬傷害
  範圍;若為本身體質導致,則非屬傷害範圍。上述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若是被保險人因為『酒駕』而發生事故,在理賠上的認知為何?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認知如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4 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
  酒精成份過每公升 0.25 毫 克以上者,即達違規程度,屬於傷害保險除外條款規定。上述仍需依照
  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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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醫療、住院問題:
若是收據遺失可否以補發收據或副本代替申請?
 大部份保險公司的認知如下:補發收據或副本不可代替正本收據申請理賠,惟補發收據,若由原發
  據單位註明『前收據遺失並作廢』並補發另一收據,則可視同正本處理。上述仍需依照各家保險
  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大部份保險公司對於『醫院』的定義為何?
大部份保險公司的認知如下:『醫院』係指依醫療法第 11 至 15 條之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
  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院,並置有負責醫師一名。但不包含專門供給護理、
  養老、休養、戒酒、戒毒等其他類似之醫療院所。上述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辦法。
 
若是在中醫診所內住院,並從事治療行為,其理賠給付準則如何?
大部份保險公司的給付準則如下:
  (1) 醫療法第 11 條:『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門診者為診所(且需設置九張以下
  之觀察病床,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2) 由於大部份的『中醫診所』並非醫療法條款(如上)內所定義之住院醫院,故凡保戶於中醫診所
  住院,並且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時,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準則辦理。
  【註】保戶亦可自行查看保單條款之內容,並且詢問衛生署醫政處,被保險人從事『醫療
  治療行為』之中醫診所,是否為保單條款中的醫院,是的話可依條款申請理賠。
 
若是在護理機構內(含護理、養老、休養、戒酒、戒毒等其他類似之醫療院所),並從事治療
  行為,其理賠給付準則如何?
大部份保險公司的給付準則如下:
  (1) 醫療法第 11 條:『醫療機構設有病房收治病人者為醫院,僅門診者為診所(且需設置九張以下
  之觀察病床,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為其他醫療機構。』
  (2) 護理機構大致上可分為三類:護理之家、居家護理及產後護理機構,由於護理人員法於民國
  八十年五月公告實施後,護理人員可以設立護理機構(護理人員法第 14 至 17 條),不過直到民國
  八十二年八月「護理機構設置辦法公告後」,護理人員才可以正式申請設立護理機構。也就是說,
  絕大部份的護理機構並非不是條款所定義的醫院,故凡保戶於護理機構內從事治療行為,並且申請
  住院醫療保險金時,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準則辦理。
  【註】保戶亦可自行查看保單條款之內容,並且詢問衛生署醫政處,被保險人從事『醫療
  治療行為』之護理機構(疾病 / 意外之失能復健),是否為保單條款中的醫院,是的話可依
  條款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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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重大疾病問題:
若是申請重大疾病保險中的癱瘓、腦中風,是否須待六個月之觀察期間?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對於
  (1) 癱瘓的定義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含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
  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為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2) 腦中風的定義係指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栓塞、出血、梗塞造成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對上述兩者均須待六個月之觀察期,始能判斷是否符合條款定義之給付條件,
  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重大疾病保險對於癌症之保險給付,有那些重大疾病是歸屬於惡性腫瘤範圍,但卻為條款所列
  之除外事項?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的認知如下:
  (1) 原位癌症。
  (2) 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3)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4) 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以上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的相關準則來認定。
 
保險重大疾病的責任始期如何計算?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對於保險重大疾病的責任始期如下:自投保始期或復效日起經診斷確定第一次
  罹患條款所列七項之重大疾病者,大部份的保險公司,即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
  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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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防癌問題:
若是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之保險期間內患癌症,保險公司如何處理?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的保險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實為罹患癌症者,
  絕大數『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已收受的保險費用,並且終止其契約(附約)效力,但仍需依照
  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辦理。
 
防癌險的主約(附約)之保險責任始期為何?
大部份的保險公司防癌險的主約(附約)之應負保險責任,自契約投保始期或復效日起第 31 日
  開始,但豁免保費之保險責任契約投保或復效日自始期日開始,上述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
  規訂辦理。
 
若是保戶(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職業為醫師的話,申請癌症保險金有無限制?
若是保戶(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職業為醫師的話,所開具被保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
  依照大部份的保險公司的認定,皆不得作為申請保險金的文件,但仍需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相關規訂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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