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雖發行以大盤指數為標的之權證,但進行避險時,需買進期交所之期指來避險,既然發行人以期指來避險,在報價及避險一致性原則下,發行人對該檔權證報價係追蹤期交所之期指,而非大盤指數。另為讓投資人知悉,該檔權證公開說明書均載明報價方式。

權證有到期日,屆期將自動下市,一般為 6 個月,故投資人不可像買賣一般股票一樣長期持有。

發行人在發行權證時要設定發行條件,而發行條件包括標的股票、履約價、行使比例、到期日、波動率及無風險利率等,雖 A、B 權證標的股票相同,但其他條件不同,報價將會不一致,因權證理論價格之計算系以上開發行條件作為參數。

權證係衍生性商品,其價格與標的股票價格有連動性,當標的股票價格波動時,發行人即依模型公式計算出權證理論價格後報價,即權證報價跟隨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波動,並非由發行人單方認定價格,故發行人並無與投資人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