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題 >> 權證案例 Q&A ]

發行人雖發行以大盤指數為標的之權證,但進行避險時,需買進期交所之期指來避險,既然發行人以期指來避險,在報價及避險一致性原則下,發行人對該檔權證報價係追蹤期交所之期指,而非大盤指數。另為讓投資人知悉,該檔權證公開說明書均載明報價方式。
權證有到期日,屆期將自動下市,一般為 6 個月,故投資人不可像買賣一般股票一樣長期持有。
發行人在發行權證時要設定發行條件,而發行條件包括標的股票、履約價、行使比例、到期日、波動率及無風險利率等,雖 A、B 權證標的股票相同,但其他條件不同,報價將會不一致,因權證理論價格之計算系以上開發行條件作為參數。
權證係衍生性商品,其價格與標的股票價格有連動性,當標的股票價格波動時,發行人即依模型公式計算出權證理論價格後報價,即權證報價跟隨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波動,並非由發行人單方認定價格,故發行人並無與投資人對作。
權證係屬衍生性商品,當標的股票除權息時,權證無法像股票一樣配發權息,但會以調整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方式來保有權息,例如認購權證遇標的股票除權息時,會將履約價格調降,同時調升行使比例,以保持權證價格不變,不受標的股票除權息後價格調降之影響。
發行人在造市時,係依公式計算出之理論價格來報價,而公式中包含 6 個參數,標的價格與距到期天數為其中 2 個,當標的價格不變,但距到期天數減少 5 日,自然算出來之權證價格往下掉,這就是一般所稱時間價值流失。若該檔權屬深度價外 (標的價格距履約價格遠) 或距到期日近,由於標的價格漲過履約價格的機率渺茫,此時時間價值的流失將相當快速。
發行人未報價原因有如下幾種:

(1) 報價系統當機,此現象較短暫,一般為 1 天之內,發行人會在其網站上公告。

(2) 權證理論價格低於 0.01 元,原因是市場申報報價最低為 0.01 元,故當理論價格低於 0.01 元,發行
   人便無從申報。

(3) 權證理論價格低於市場之跌停板價,原因是權證價格被有心人操控,將權證價格拉抬,使當日證交
   所公告之市場跌停板價高於權證理論價格,導致發行人技術上無法報價。

(4) 標的價格出現漲停板或跌停板時,權證報價亦跟著報單邊漲停板買進或跌停板賣出,原因是發行人
   避險發生困難,標的漲停板時,無法買到標的股票,標的跌停板時,無法賣出標的股票,導致無法
   維持風險中立。

以上不報價時機均載明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中。
權證收盤價係採集合競價產生,若需求強勁,可能被投資人收高超過以收盤價格為計算依據之理論價格甚多,次日發行人依標的開盤價格計算出之理論價格申報,就出現較前一日收盤價大幅降低之現象。
當權證發行數量大部分被有心人士買走後,由於發行人手中已無多餘籌碼可供賣出,便無法進行有效造市,此時該有心人士將自己當作造市者,隨心所欲操縱該檔權證價格,與標的股價完全脫節,其目的在製造價格大幅波動假象,以引誘無辜投資人上勾,屆時再將權證套給無辜投資人。
一般而言,權證價格與標的價格有一定程度之連動性,但當價外程度深或距到期日短時,由於出現標的股票漲過履約價之機率低,故權證委買報價未跟隨漲。另當依公式計算出之理論價格上漲未達 0.01 元 (最低升降單位) 時,權證報價會維持不變。
當發行人手中之權證數量已低於 10 交易單位 (張),依規發行人可不提供委賣報價。
發行人為考量避險成本,調整權證委買報價與委賣報價間之價差大小以為因應,即標的股票股價波動起伏大時,因避險時易買到高價,賣出時易賣到低價,造成避險成本增加,為反應成本,故調整報價價差,惟價差不得超過 10 個升降單位。
權證的波動率,證券商內部規範均有訂定一定範圍之波動率,以避免短期內變動幅度過大,例如任一交易日,往前推算之 20 個交易日內,其最高委買報價與最低委買報價之波動度差異不得超過 5%;為保護投資人權益,證交所亦會依據查核規定,檢視各發行人委買報價波動率變化是否有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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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雖發行以大盤指數為標的之權證,但進行避險時,需買進期交所之期指來避險,既然發行人以期指來避險,在報價及避險一致性原則下,發行人對該檔權證報價係追蹤期交所之期指,而非大盤指數。另為讓投資人知悉,該檔權證公開說明書均載明報價方式。
權證有到期日,屆期將自動下市,一般為 6 個月,故投資人不可像買賣一般股票一樣長期持有。
發行人在發行權證時要設定發行條件,而發行條件包括標的股票、履約價、行使比例、到期日、波動率及無風險利率等,雖 A、B 權證標的股票相同,但其他條件不同,報價將會不一致,因權證理論價格之計算系以上開發行條件作為參數。
權證係衍生性商品,其價格與標的股票價格有連動性,當標的股票價格波動時,發行人即依模型公式計算出權證理論價格後報價,即權證報價跟隨標的股票價格波動而波動,並非由發行人單方認定價格,故發行人並無與投資人對作。
權證係屬衍生性商品,當標的股票除權息時,權證無法像股票一樣配發權息,但會以調整履約價格及行使比例方式來保有權息,例如認購權證遇標的股票除權息時,會將履約價格調降,同時調升行使比例,以保持權證價格不變,不受標的股票除權息後價格調降之影響。
發行人在造市時,係依公式計算出之理論價格來報價,而公式中包含 6 個參數,標的價格與距到期天數為其中 2 個,當標的價格不變,但距到期天數減少 5 日,自然算出來之權證價格往下掉,這就是一般所稱時間價值流失。若該檔權屬深度價外 (標的價格距履約價格遠) 或距到期日近,由於標的價格漲過履約價格的機率渺茫,此時時間價值的流失將相當快速。
發行人未報價原因有如下幾種:

(1) 報價系統當機,此現象較短暫,一般為 1 天之內,發行人會在其網站上公告。

(2) 權證理論價格低於 0.01 元,原因是市場申報報價最低為 0.01 元,故當理論價格低於 0.01 元,發行
 人便無從申報。

(3) 權證理論價格低於市場之跌停板價,原因是權證價格被有心人操控,將權證價格拉抬,使當日證交
 所公告之市場跌停板價高於權證理論價格,導致發行人技術上無法報價。

(4) 標的價格出現漲停板或跌停板時,權證報價亦跟著報單邊漲停板買進或跌停板賣出,原因是發行人
 避險發生困難,標的漲停板時,無法買到標的股票,標的跌停板時,無法賣出標的股票,導致無法
 維持風險中立。

以上不報價時機均載明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中。
權證收盤價係採集合競價產生,若需求強勁,可能被投資人收高超過以收盤價格為計算依據之理論價格甚多,次日發行人依標的開盤價格計算出之理論價格申報,就出現較前一日收盤價大幅降低之現象。
當權證發行數量大部分被有心人士買走後,由於發行人手中已無多餘籌碼可供賣出,便無法進行有效造市,此時該有心人士將自己當作造市者,隨心所欲操縱該檔權證價格,與標的股價完全脫節,其目的在製造價格大幅波動假象,以引誘無辜投資人上勾,屆時再將權證套給無辜投資人。
一般而言,權證價格與標的價格有一定程度之連動性,但當價外程度深或距到期日短時,由於出現標的股票漲過履約價之機率低,故權證委買報價未跟隨漲。另當依公式計算出之理論價格上漲未達 0.01 元 (最低升降單位) 時,權證報價會維持不變。
當發行人手中之權證數量已低於 10 交易單位 (張),依規發行人可不提供委賣報價。
發行人為考量避險成本,調整權證委買報價與委賣報價間之價差大小以為因應,即標的股票股價波動起伏大時,因避險時易買到高價,賣出時易賣到低價,造成避險成本增加,為反應成本,故調整報價價差,惟價差不得超過 10 個升降單位。
權證的波動率,證券商內部規範均有訂定一定範圍之波動率,以避免短期內變動幅度過大,例如任一交易日,往前推算之 20 個交易日內,其最高委買報價與最低委買報價之波動度差異不得超過 5%;為保護投資人權益,證交所亦會依據查核規定,檢視各發行人委買報價波動率變化是否有異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