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股票,就是指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契約 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還沒有上市 ( 櫃 ) 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而言 。興櫃股票未來不必然會上市 ( 櫃 ) 成功,要看興櫃公司將來能否符合上市 ( 櫃 ) 的掛牌條件而定,應特別注意。

申請為興櫃股票之公司,並無營業利益、稅前純益等獲利能力之要求,也沒有資本額、設立年限、股東人數之規定,只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
(二)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三) 在櫃檯中心所在地設有符合規定條件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四)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一) 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
(二)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三) 在櫃檯中心所在地設有符合規定條件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四)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的資訊可區分為「登錄交易前」與「登錄交易後」兩大類:
(一) 登錄交易前:
1. 發行公司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申請時,必須將公開說明書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為:http://mops.tse.com.tw)。
2. 經櫃檯中心審核完畢後,將公司概況資料,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
、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
債表等資料,於櫃檯中心網站之興櫃股票項目 ( 網址為:http://www.gretai.org.tw ) 向大
眾揭示五個營業日,在第六個營業日就可以開始報價交易。
(二) 登錄交易後 : 公司登錄交易後,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 ( 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 ) 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項下或推薦證券商提供的適當管道或
蕃薯藤網站股市專區,取得以下資訊:
1. 財務報告:一般興櫃公司應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已申請上市(櫃)作業中之興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季報表。
2. 每月營運情形:應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
資訊。
3. 重大訊息:公司若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就必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的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開。
4.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公司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28 條
之 1 第 1 項各款情事,就必須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
一營業日前至本中心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一) 登錄交易前:
1. 發行公司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申請時,必須將公開說明書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為:http://mops.tse.com.tw)。
2. 經櫃檯中心審核完畢後,將公司概況資料,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
、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
債表等資料,於櫃檯中心網站之興櫃股票項目 ( 網址為:http://www.gretai.org.tw ) 向大
眾揭示五個營業日,在第六個營業日就可以開始報價交易。
(二) 登錄交易後 : 公司登錄交易後,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 ( 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 ) 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項下或推薦證券商提供的適當管道或
蕃薯藤網站股市專區,取得以下資訊:
1. 財務報告:一般興櫃公司應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已申請上市(櫃)作業中之興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季報表。
2. 每月營運情形:應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
資訊。
3. 重大訊息:公司若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就必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的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開。
4.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公司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28 條
之 1 第 1 項各款情事,就必須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
一營業日前至本中心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櫃檯中心將暫停此一興櫃股票的櫃檯買賣:
(一) 僅餘一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二) 推薦證券商雖有二家以上,惟皆未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三) 發行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時間揭露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四) 未依規定公開重大訊息,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五) 未依規定設有股務單位或辦理股務,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一) 僅餘一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二) 推薦證券商雖有二家以上,惟皆未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三) 發行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時間揭露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四) 未依規定公開重大訊息,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五) 未依規定設有股務單位或辦理股務,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