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期貨交易人: 期交所公告修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第62條調整期貨商寄送委託人對帳單之時限為次月十日前送交客戶規定。 爰本公司依上開規定擬於114年5月起應按月編製對帳單一式二份,並於次月五日前填製,一份由期貨商保存,一份於次月十日前寄送。 此項調整因影響期貨交易人過往收取對帳單之習慣,為保障交易人權益,特此公告,若有任何疑問請與營業員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