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見問題 >> 興櫃 Q&A ]

興櫃股票,就是指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契約 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還沒有上市 ( 櫃 ) 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而言 。興櫃股票未來不必然會上市 ( 櫃 ) 成功,要看興櫃公司將來能否符合上市 ( 櫃 ) 的掛牌條件而定,應特別注意。
申請為興櫃股票之公司,並無營業利益、稅前純益等獲利能力之要求,也沒有資本額、設立年限、股東人數之規定,只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
(二)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三) 在櫃檯中心所在地設有符合規定條件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四)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的資訊可區分為「登錄交易前」與「登錄交易後」兩大類:
(一) 登錄交易前:
  1. 發行公司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申請時,必須將公開說明書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為:http://mops.tse.com.tw)。
  2. 經櫃檯中心審核完畢後,將公司概況資料,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
   、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
   債表等資料,於櫃檯中心網站之興櫃股票項目 ( 網址為:http://www.gretai.org.tw ) 向大
   眾揭示五個營業日,在第六個營業日就可以開始報價交易。
(二) 登錄交易後 : 公司登錄交易後,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 ( 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 ) 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項下或推薦證券商提供的適當管道或
  蕃薯藤網站股市專區,取得以下資訊:
1. 財務報告:一般興櫃公司應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已申請上市(櫃)作業中之興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季報表。
2. 每月營運情形:應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
 資訊。
3. 重大訊息:公司若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就必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的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開。
4.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公司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28 條
 之 1 第 1 項各款情事,就必須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
 一營業日前至本中心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櫃檯中心將暫停此一興櫃股票的櫃檯買賣:
(一) 僅餘一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二) 推薦證券商雖有二家以上,惟皆未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三) 發行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時間揭露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四) 未依規定公開重大訊息,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五) 未依規定設有股務單位或辦理股務,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櫃檯中心將終止此一興櫃股票的櫃檯買賣:
(一) 股票已上市或上櫃掛牌者。
(二) 股票經依規定暫停交易達三個月,其暫停交易原因仍未消滅者。
(三) 撤銷輔導股票上市、上櫃契約或已無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四) 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准予重整確定者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五) 有公司法相關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撤銷其核
  准者。
興櫃股票的交易係採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的方式,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的電腦自動撮 合交易不同,應特別注意。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將其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後進行點選成交;如其每 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以上,投資人亦得不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直接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交易」。
投資人參考推薦證券商報價資訊後,如想參與買賣,可採用下列兩種交易方式:
(一)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投資人可委託開戶的證券經紀商,請營業員將您的委託資料輸
  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的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如果投
  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時起五分鐘內,推薦證券商必須在他
  的報價數量範圍內(至少一仟股)負點選成交的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
  ,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
  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投資人亦可要求將委託資料傳送給指定的推薦證券商進行
  議價成交,但被指定的推薦證券商在 20 分鐘內未執行點選成交時,系統自動將該等指
  定委託單(或申報單)轉為非指定委託單。投資人決定委託買進的價格之前,應先參
  考推薦證券商的賣出報價;投資人決定委託賣出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推薦證券商的
  買進報價,才能提高委託的成交機會。
(二)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每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以上者,得以電話、當面或
  其他方式直接向推薦證券商洽詢買賣,並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成交。
(一) 推薦證券商得報價差距是指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所申報的買進報
  價與買出報價間的價差而言。
(二) 現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推薦證券商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
  票負有雙邊報價(買進與賣出報價均應申報)與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同一時點,同一
  家推薦證券商對同一檔興櫃股票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超過賣出報價的 7%
  。
(三) 訂定推薦證券商報價差距之規範,主要目的在於約束推薦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時,不
  得差距過大,以期吸引投資人買賣單,增加成交機會。
不能拒絕。
推薦證券商的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且對其報價的價位及數量(至少一仟股)有到價五分鐘成交義務。投資人委託的價格與數量如落在推薦證券商的報價範圍內,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執行點選成交,履行其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此外,對市場上的買賣委託單,如果其價差在一定比率以上(目前訂為 3%),且推薦證券商仍有股票庫存部位者,推薦證券商將予以一買一賣成交之。
投資人在買賣前,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資訊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得知各推薦證券商的買進報價、賣出報價、數量及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依「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點選系統內議價)」與「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點選系統外議價)」兩種議價方式,說明如下:
(一)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點選系統內議價):在任何一家證券經紀商開立櫃檯買賣帳戶,即可透過該證券經紀商與所有的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
(二)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點選系統外議價):必須在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的總公司或任一分公司開立櫃檯買賣帳戶。
已經開立過櫃檯買賣帳戶者,不須另外開戶。只要簽署「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就可以用相同的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而且集中保管存摺與銀行存款存摺也不用更換。
不同,興櫃股票交易時間較一般上櫃股票的交易時間長,為上午九點到下午三點。
興櫃股票的最低成交單位為一股,因此,一股或其整數倍數均可以在交易時間內,進行議價買賣。
沒有漲跌幅的限制,應特別注意。
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相同,只有在賣出時應由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賣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三。
證券經紀商得以千分之五為上限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未滿新台幣五十元者,得按五十元計收。
有下列資訊可供參考:
(一) 各推薦證券商間最佳的買賣報價資訊,及全體推薦證券商的買賣報價資訊。
(二) 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之資訊。
以上資訊,投資人可從櫃檯中心網站(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資訊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取得這些資訊。
櫃檯中心在收市後會揭示當日成交數量、最高、最低、最後及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等,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行情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取得這些資訊。
興櫃股票除權、除息的訊息櫃檯中心會對市場公告,投資人也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得知。但因為興櫃股票採議價方式交易,交易分散在各不同的推薦證券商處,而且同一時點可能有不同的成交價格產生,並沒有所謂的收市價格供櫃檯中心計算其參考價。因此,投資人買賣興櫃股票主要應參考推薦證券商的報價,櫃檯中心不公佈興櫃股票參考價格,除權、除息當日也不特別限定其漲跌幅度,與一般上市(櫃)股票並不相同,應特別注意。
與上市、櫃股票相同,買進款項,應在成交次一營業日存(匯)入投資人在劃撥銀行所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供辦理交割;而買進的股票,在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就會撥入投資人集保帳戶。
賣出的興櫃股票,除自行與推薦證券商在系統外議價成交者外,一律要透過集保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付,賣出興櫃股票至少必須在成交當日將股票送存集保結算所,才可以辦理交割,即:
(1) 如台北縣市投資人到證券商送存興櫃股票,在當日即可以餘額交割方式辦理賣出。
(2) 台北縣市以外投資人到證券商送存興櫃股票,在次日可以餘額交割方式辦理賣出。
(3) 已完成真偽辨識或委託賣出之證券商已向集保結算所繳存瑕疵擔保金,得於送達股票當日動用。
((1)、(2) 項自 96 年 4 月 2 日起適用)) 而賣出股票所應得的款項,在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就會撥入投資人銀行帳戶。
投資人欲在成交當日取得買進的股票或賣出股票的款項,可以在交易時特別要求推薦證券商以即時逐筆轉帳方式辦理款券之交割作業,如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就可以在當日取得買進股票或賣出款項。同樣的,推薦證券商也可以徵得投資人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完成款券交割。反之,相對之推薦證券商或投資人不同意者,則無法達成此一交割方式。
投資人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以議價方式買賣,其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成交後,雙方可以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集保結算所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
可以,在各該興櫃股票核准櫃檯買賣之日起,就可以辦理股票送存作業。
投資人買進興櫃股票在成交日次一營業日,即可賣出;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即時逐筆轉帳者,在雙方完成股票交割後,即可賣出。
只要是透過同一家證券商同一天買賣的興櫃股票都可以用買賣相抵後的價金餘額辦理交割,但是如果透過不同的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因為需分別辦理交割,所以二家證券商間的款項不能以買賣相抵後的餘額辦理交割。舉例如下:
◎以投資人黃先生於同一日買賣興櫃股票之不同情形為例:
投資人 委託之證券商 買進或賣出 股票名稱 交易金額 交割方式
黃先生
買進
賣出
C 興櫃股票
D 上市(櫃)股票
100 萬元
80 萬元
黃先生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支付 20 萬元給甲證券商
可以,因為興櫃股票的交割期限已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相同,所以只要是透過同一家證券商交易,買賣興櫃股票的款項均可與買賣上市(櫃)股票的款項以相抵後之餘額辦理交割,舉例如下:
投資人 委託之證券商 買進或賣出 股票名稱 交易金額 交割方式
黃先生
買進
賣出
C 興櫃股票
D 上市(櫃)股票
100 萬元
80 萬元
黃先生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支付 20 萬元給甲證券商



[ 常見問題 >> 興櫃 Q&A ]

興櫃股票,就是指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契約 之公開發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在還沒有上市 ( 櫃 ) 掛牌之前,經過櫃檯中心依據相關規定核准,先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者而言 。興櫃股票未來不必然會上市 ( 櫃 ) 成功,要看興櫃公司將來能否符合上市 ( 櫃 ) 的掛牌條件而定,應特別注意。
申請為興櫃股票之公司,並無營業利益、稅前純益等獲利能力之要求,也沒有資本額、設立年限、股東人數之規定,只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 已經申報上市 ( 櫃 ) 輔導。
(二) 經二家以上證券商書面推薦並檢送最近一個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
(三) 在櫃檯中心所在地設有符合規定條件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或股務單位辦理股務。
(四) 募集發行之股票及債券,皆應為全面無實體發行。
興櫃股票發行公司的資訊可區分為「登錄交易前」與「登錄交易後」兩大類:
(一) 登錄交易前:
1. 發行公司向櫃檯中心提出登錄申請時,必須將公開說明書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
為:http://mops.tse.com.tw)。
2. 經櫃檯中心審核完畢後,將公司概況資料,包括股票代號、公司名稱、董事長、總經理
、實收資本額、主要營業項目、主要產品、最近五年簡明損益表、最近五年簡明資產負
債表等資料,於櫃檯中心網站之興櫃股票項目 ( 網址為:http://www.gretai.org.tw ) 向大
眾揭示五個營業日,在第六個營業日就可以開始報價交易。
(二) 登錄交易後 : 公司登錄交易後,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 ( 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 ) 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項下或推薦證券商提供的適當管道或
蕃薯藤網站股市專區,取得以下資訊:
1. 財務報告:一般興櫃公司應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
已申請上市(櫃)作業中之興櫃公司之財務報告季報表。
2. 每月營運情形:應揭露每月營業額、背書保證金額、資金貸放金額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等
資訊。
3. 重大訊息:公司若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各款情事,就必須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日的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公開。
4.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公司發生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 28 條
之 1 第 1 項各款情事,就必須指派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
一營業日前至本中心參加記者會提出說明。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櫃檯中心將暫停此一興櫃股票的櫃檯買賣:
(一) 僅餘一家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二) 推薦證券商雖有二家以上,惟皆未與發行人訂有輔導股票上市或上櫃契約者。
(三) 發行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時間揭露年度或半年度財務報告者。
(四) 未依規定公開重大訊息,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五) 未依規定設有股務單位或辦理股務,且未於限期內改善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之情事,經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對其股票為禁止轉讓之裁定者。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櫃檯中心將終止此一興櫃股票的櫃檯買賣:
(一) 股票已上市或上櫃掛牌者。
(二) 股票經依規定暫停交易達三個月,其暫停交易原因仍未消滅者。
(三) 撤銷輔導股票上市、上櫃契約或已無推薦證券商推薦者。
(四) 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准予重整確定者或駁回重整之聲請確定者。
(五) 有公司法相關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六) 有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或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情事或其他原因經主管機關撤銷其核
准者。
興櫃股票的交易係採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的方式,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的電腦自動撮 合交易不同,應特別注意。投資人可委託證券經紀商將其委託資料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 價點選系統,與推薦證券商「議價交易」,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後進行點選成交;如其每 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以上,投資人亦得不透過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直接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交易」。
投資人參考推薦證券商報價資訊後,如想參與買賣,可採用下列兩種交易方式:
(一)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投資人可委託開戶的證券經紀商,請營業員將您的委託資料輸
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的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如果投
資人的委託價格達到推薦證券商的報價價格範圍時起五分鐘內,推薦證券商必須在他
的報價數量範圍內(至少一仟股)負點選成交的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
,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
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投資人亦可要求將委託資料傳送給指定的推薦證券商進行
議價成交,但被指定的推薦證券商在 20 分鐘內未執行點選成交時,系統自動將該等指
定委託單(或申報單)轉為非指定委託單。投資人決定委託買進的價格之前,應先參
考推薦證券商的賣出報價;投資人決定委託賣出的價格之前,應先參考推薦證券商的
買進報價,才能提高委託的成交機會。
(二)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每筆交易之數量在十萬股(含)以上者,得以電話、當面或
其他方式直接向推薦證券商洽詢買賣,並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成交。
(一) 推薦證券商得報價差距是指興櫃股票推薦證券商就其推薦之興櫃股票所申報的買進報
價與買出報價間的價差而言。
(二) 現行興櫃股票買賣辦法規定,推薦證券商於每營業日交易時間內,就其推薦之興櫃股
票負有雙邊報價(買進與賣出報價均應申報)與連續報價之義務,且同一時點,同一
家推薦證券商對同一檔興櫃股票其買進與賣出報價間之差距不得超過賣出報價的 7%

(三) 訂定推薦證券商報價差距之規範,主要目的在於約束推薦證券商申報買賣價格時,不
得差距過大,以期吸引投資人買賣單,增加成交機會。
不能拒絕。
推薦證券商的報價一律為確定報價,且對其報價的價位及數量(至少一仟股)有到價五分鐘成交義務。投資人委託的價格與數量如落在推薦證券商的報價範圍內,推薦證券商應於五分鐘內執行點選成交,履行其義務(但推薦證券商已無庫存部位者,得免賣出報價及成交義務;推薦證券商持有部位已達原始推薦數量三倍以上者,得免買進報價及成交義務)。此外,對市場上的買賣委託單,如果其價差在一定比率以上(目前訂為 3%),且推薦證券商仍有股票庫存部位者,推薦證券商將予以一買一賣成交之。
投資人在買賣前,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資訊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得知各推薦證券商的買進報價、賣出報價、數量及推薦證券商名稱及聯絡電話。
依「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點選系統內議價)」與「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點選系統外議價)」兩種議價方式,說明如下:
(一) 委託證券經紀商議價(點選系統內議價):在任何一家證券經紀商開立櫃檯買賣帳戶,即可透過該證券經紀商與所有的推薦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
(二) 自行與推薦證券商議價(點選系統外議價):必須在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的總公司或任一分公司開立櫃檯買賣帳戶。
已經開立過櫃檯買賣帳戶者,不須另外開戶。只要簽署「興櫃股票風險預告書」,就可以用相同的交易帳戶買賣興櫃股票,而且集中保管存摺與銀行存款存摺也不用更換。
不同,興櫃股票交易時間較一般上櫃股票的交易時間長,為上午九點到下午三點。
興櫃股票的最低成交單位為一股,因此,一股或其整數倍數均可以在交易時間內,進行議價買賣。
沒有漲跌幅的限制,應特別注意。
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相同,只有在賣出時應由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稅率為賣出成交金額之千分之三。
證券經紀商得以千分之五為上限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未滿新台幣五十元者,得按五十元計收。
有下列資訊可供參考:
(一) 各推薦證券商間最佳的買賣報價資訊,及全體推薦證券商的買賣報價資訊。
(二) 當市最近一筆成交價格、數量及累計成交量、加權平均成交價之資訊。
以上資訊,投資人可從櫃檯中心網站(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資訊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取得這些資訊。
櫃檯中心在收市後會揭示當日成交數量、最高、最低、最後及加權平均成交價格等,投資人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網址為 http://www.gretai.org.tw)、證券商營業處所、資訊公司、蕃薯藤網站等即時行情系統或經由電話洽詢證券商營業員等方式,取得這些資訊。
興櫃股票除權、除息的訊息櫃檯中心會對市場公告,投資人也可以從櫃檯中心網站得知。但因為興櫃股票採議價方式交易,交易分散在各不同的推薦證券商處,而且同一時點可能有不同的成交價格產生,並沒有所謂的收市價格供櫃檯中心計算其參考價。因此,投資人買賣興櫃股票主要應參考推薦證券商的報價,櫃檯中心不公佈興櫃股票參考價格,除權、除息當日也不特別限定其漲跌幅度,與一般上市(櫃)股票並不相同,應特別注意。
與上市、櫃股票相同,買進款項,應在成交次一營業日存(匯)入投資人在劃撥銀行所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供辦理交割;而買進的股票,在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就會撥入投資人集保帳戶。
賣出的興櫃股票,除自行與推薦證券商在系統外議價成交者外,一律要透過集保帳簿劃撥方式辦理交付,賣出興櫃股票至少必須在成交當日將股票送存集保結算所,才可以辦理交割,即:
(1) 如台北縣市投資人到證券商送存興櫃股票,在當日即可以餘額交割方式辦理賣出。
(2) 台北縣市以外投資人到證券商送存興櫃股票,在次日可以餘額交割方式辦理賣出。
(3) 已完成真偽辨識或委託賣出之證券商已向集保結算所繳存瑕疵擔保金,得於送達股票當日動用。
((1)、(2) 項自 96 年 4 月 2 日起適用)) 而賣出股票所應得的款項,在成交日次二營業日上午,就會撥入投資人銀行帳戶。
投資人欲在成交當日取得買進的股票或賣出股票的款項,可以在交易時特別要求推薦證券商以即時逐筆轉帳方式辦理款券之交割作業,如經推薦證券商同意,就可以在當日取得買進股票或賣出款項。同樣的,推薦證券商也可以徵得投資人同意,以相同的方式完成款券交割。反之,相對之推薦證券商或投資人不同意者,則無法達成此一交割方式。
投資人在推薦證券商營業處所與推薦證券商以議價方式買賣,其每筆交易之數量應在十萬股(含)以上。成交後,雙方可以直接完成款券收付或自行依集保結算所規定辦理有價證券之給付。
可以,在各該興櫃股票核准櫃檯買賣之日起,就可以辦理股票送存作業。
投資人買進興櫃股票在成交日次一營業日,即可賣出;如果買賣雙方約定採即時逐筆轉帳者,在雙方完成股票交割後,即可賣出。
只要是透過同一家證券商同一天買賣的興櫃股票都可以用買賣相抵後的價金餘額辦理交割,但是如果透過不同的證券商買賣興櫃股票,因為需分別辦理交割,所以二家證券商間的款項不能以買賣相抵後的餘額辦理交割。舉例如下:
◎以投資人黃先生於同一日買賣興櫃股票之不同情形為例:
投資人 委託之證券商 買進或賣出 股票名稱 交易金額 交割方式
黃先生
買進
賣出
C 興櫃股票
D 上市(櫃)股票
100 萬元
80 萬元
黃先生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支付 20 萬元給甲證券商
可以,因為興櫃股票的交割期限已與一般上市(櫃)股票相同,所以只要是透過同一家證券商交易,買賣興櫃股票的款項均可與買賣上市(櫃)股票的款項以相抵後之餘額辦理交割,舉例如下:
投資人 委託之證券商 買進或賣出 股票名稱 交易金額 交割方式
黃先生
買進
賣出
C 興櫃股票
D 上市(櫃)股票
100 萬元
80 萬元
黃先生應於成交日次一營業日支付 20 萬元給甲證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