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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課稅

一、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
為利於計算,個人海外所得之項目或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10類,包括海外之:
(1)營利所得
(2)執行業務所得
(3)薪資所得
(4)利息所得
(5)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
(6)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7)財產交易所得
(8)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9)退職所得
(10)其他所得。
二、個人海外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門檻?
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其海外所得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 者,其海外所得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者,是不是就必須繳納基本稅額?
不一定。首先要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670萬元。 個人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者,應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 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後,計算基 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者,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 基本所得額= 按所得稅法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 給付+私募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
四、海外財產交易無法提出成本費用者,如何計算所得?
(1)不動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
(2)有價證券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3)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現金或公司股份者,按取得現金或公司股份認股金額之70 %,計算所得額。
(4)以專利權或專門技術讓與,取得之對價為公司發行之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行使認股權時,按執行權 利日標的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之70%,計算所得額。
(5)其餘財產按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