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0月1日起信用交易新制實施:  

信用交易於107年10月1日起實施新制,當投資人有下列情事,於證券商處分擔保品時,如有連續6個營業日以漲(跌)停價格處分而未能全數成交者,證券商得進行後續處分投資人信用交易帳戶內其他餘額等追償債務或申報違約作業:
(一)整戶擔保維持率不足未補繳。
(二)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櫃)前應了結而未了結。
(三)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
(四)未調換抵繳品。
(五)信用交易了結後不足清償債務。
(六)未依規定償還融券,經標購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且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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